通用销售条款和条件

1. 申请范围

1.1 WIRTGEN CHINA方面作出的报价、销售、交货或服务应仅受到本通用销售条款和条件(“销售条款”)的约束。买方所适用的任何与之相矛盾或存在差异的条款或条件,无论WIRTGEN CHINA何时了解到这些条款或条件,均视为无效。即使在WIRTGEN CHINA知道买方适用了有矛盾或存在差异的条款或条件但仍然毫无保留的向买方交货的情况下,该规定也应当适用。除非经WIRTGEN CHINA书面确认,否则与本销售条款相背离的任何内容均无效。在本销售条款中,WIRTGEN CHINA是指_维特根(中国)机械有限公司 。

1.2 即使未另行达成相同效果的额外协议,本销售条款也应当适用于与同一买方进行的任何后续业务交易。

1.3 需要在现场组装的交付行为,还应当适用WIRTGEN CHINA的《修理与组装条款和条件》。

2. 报价与合同缔结

2.1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WIRTGEN CHINA作出的全部报价均不具约束力。费用估计不具约束力。除非另有约定,最初的报价应当免费提供。如果未缔结销售合同,WIRTGEN CHINA保留对后续报价及设计工作收取费用补偿的权利。

2.2 仅在WIRTGEN CHINA书面确认的情况下,销售定单方能构成有效的合同。销售合同的任何修正案、修订案或补充协议也需经WIRTGEN CHINA的书面确认方能有效。

2.3 报价的支持性文件,如说明、图样、重量及尺寸的规格,仅是大致提供的,除非双方已明确约定其具有约束力。WIRTGEN CHINA保留对说明、图样、费用估计、计算方法等文件的全部专有权利及著作权。未经WIRTGEN CHINA明确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在以下情况下,应立即将这些材料返还WIRTGEN CHINA:

(i) 未达成合同,或

(ii) 合同已全面履行完毕。

3. 购买价格和支付条件

3.1 除非另有约定,以下价款必须全额支付,并且不得从中扣除为WIRTGEN CHINA而产生的任何费用:

机器:交付前支付,净额。

零部件:交付前支付,净额。

其他:发票所载日期后的14天内支付,净额。

3.2 在任何情况下,汇票和支票仅限于为履行之目的而被接受。买方承担所有银行手续费和交易成本。

3.3 除非买方的反请求得到WIRTGEN CHINA的认可或法院终审判决的确认,买方无权对购买价款作任何抵销、保留或扣除。本项规定同样适用于质保请求。

3.4 如果买方延迟付款,WIRTGEN CHINA 有权按照中国法律对延迟付款规定的利率收取相应利息。如果WIRTGEN CHINA确定因买方延迟付款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更高,则WIRTGEN CHINA有权提出更高的赔付请求。但买方有权证明因其延迟付款造成的实际损失更低。

3.5 WIRTGEN CHINA一旦发现买方的资信状况发生问题,所有拖欠款项应立即到期。并且,在此情况下,WIRTGEN CHINA有权要求买方预付或提供担保。

4. 交付

4.1 适用的交付日期应当单独约定。WIRTGEN CHINA指示的交付期限应当自订单履行所需的全部问题均解决以后开始计算。这尤其是指买方应当提供的任何所需文件、许可或豁免证书已由买方实际提供并为WIRTGEN CHINA收到,或者WIRTGEN CHINA已经实际收到双方约定的预付款。

4.2 对交付日期的遵守应当以货物正确并适当地交付给WIRTGEN CHINA为前提。

4.3 除非另有约定,所有交付方式均为工厂交货方式。就双方而言,WIRTGEN CHINA在任何相关法律项下所具有的与包装有关的义务应当由买方负责承担,买方应保障WIRTGEN CHINA不会因这些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受到任何损害。

4.4 如果货物在交付期限届满前已经离开WIRTGEN CHINA的仓库进行装运或买方接到货物已备妥待运的通知,则视为交付要求已经履行完毕。在买方有义务接收交付货物的情况下,除非另有合理理由拒绝接收,应以接收日或者买方接到通知货物已备妥等待接收之日为准。

4.5 WIRTGEN CHINA 可以在任何时候进行部分交付或部分履行。

4.6 对于延迟交付或履行,即使固定的交付日期或期限受到影响,即使WIRTGEN CHINA延迟了,如果延迟的原因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任何严重妨碍或阻止WIRTGEN CHINA交付的情形所引起,这些情形具体包括罢工、停工或有关当局下发的指令,即使这些情况出现于WIRTGEN CHINA的供应商或分供商所在地,则WIRTGEN CHINA均不承担责任。在前述情况下,WIRTGEN CHINA有权在这些特殊情形引起的延迟期间以及为重新履行而需的合理期间内延迟交付或履行,或者就尚未交付或履行的部分全部或部分撤销合同。WIRTGEN CHINA必须尽快通知买方因前述情形所引起延迟的起始时间、结束时间及预计持续时间。

4.7 在实际货物未交付之前,如果在约定交付时限内向买方提供了替代货物,且该替代货物在所有实质方面均符合买方的技术要求和功能要求,则应视为WIRTGEN CHINA未延迟交付。WIRTGEN CHINA应当承担因提供该类替代品而产生的全部费用。

4.8 如果WIRTGEN CHINA延迟履行,则买方应当给予WIRTGEN CHINA合理的展期以履行合同。

4.9 如果WIRTGEN CHINA延迟交付且因此造成买方损害的,则买方应有权就延迟导致的损害提出定额的赔偿请求。延迟行为每满一星期,赔偿金额为0.3%,但赔偿总额不超过该无法按合同交付使用或无法及时交付使用的货物价值的3%。

在考虑了任何法律例外规定而由买方给予WIRTGEN CHINA履行合同的合理展期的情况下,如果在该时限内仍未交付,则买方有权依法撤销合同。

该定额赔偿应当视为清结了所有因延迟交付而产生的权利要求。任何超出该赔偿额的赔偿只能依据第8.2条做出。

5. 风险转移、运输和交付验收

5.1 货物一旦离开WIRTGEN CHINA的仓库进行装运,风险即转嫁买方。该规则同样适用于部分交付的情形或WIRTGEN CHINA承担进一步服务的情形,如运输费用、运输或安装。买方有义务接收交付物的,风险在接收时一并转移。接收应当视为在交付日发生或在买方接到WIRTGEN CHINA发出的关于交付物已备妥待收的通知之日发生。货物没有实质瑕疵买方无权拒绝接收。

5.2 非因WIRTGEN CHINA的行为引起的情形导致运输或接收被延迟或无法进行的,风险应当自买方接到货物已备妥等待发出或接收的通知之日起转移至买方。

5.3 除非另有约定,买方自行承担货物运输风险及费用。

5.4 如果买方需要,WIRTGEN CHINA应当为交运货物购买保险,保险费用由买方承担,保险范围覆盖盗窃、破损、运输损害、火灾及水渍,以及其他可承保的风险。

5.5 买方延迟接收或以其他方式违反其合作义务的,WIRTGEN CHINA有权就买方的延迟或违反行为引起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包括额外支出,特别是因延迟接收产生的费用。

6. 权益的保留和其他担保物权

6.1 在买方充分偿付WIRTGEN CHINA在双方贸易关系中对买方享有的任何付款请求权(包括同时或未来签定的合同项下的请求权)之前,WIRTGEN CHINA保留对全部向买方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如果WIRTGEN CHINA单个的或全部的付款请求权都被包含在一个往来帐中且抵扣余额已经确认接受,则前述规则同样应当适用。如果买方违约,特别是延迟付款,WIRTGEN CHINA在提出付款请求后,应有权收回已交付的货物,同时宣布解除合同。 在此情况下,买方有义务返还已交付的货物。

6.2 在满足第6.3、6.4和6.5条中规定的用于保障WIRTGEN CHINA的付款请求权的各项条件的范围和条件下,买方有权在正常交易过程中处置已交付的货物。违反前述条款中所约定的义务的,WIRTGEN CHINA 有权立即与买方完全解除贸易关系。

6.3 WIRTGEN CHINA和买方在此同意,双方缔结单独的销售合同后,因之后向第三方转售或出租已经交付的货物或因任何其他法定事由(保险、侵权行为等)导致买方产生请求权的,此类请求权应转移至WIRTGEN CHINA,作为WIRTGEN CHINA在与买方的贸易关系中可能产生的全部请求权的担保。但如果WIRTGEN CHINA未要求通知所涉第三方该转移事项,买方仍应有权向第三方主张该请求权。买方不得将已经转移给WIRTGEN CHINA 的请求权再次进行转移。对于买方已经接收的用于替代付款的货物、机器零部件或者任何型号的二手机器,买方有义务在取得其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后立即将此类权益或权利转让与WIRTGEN CHINA。买方必须为WIRTGEN CHINA代为保管前述货物,对这些货物采取适当保护措施,购买适当保险。

6.4 如果第6.1、6.2和6.3条中规定的担保物权无法获得交付货物所在地的国家法律的认可,或没有完全的法律执行力,则买方有义务立即将该情况通知WIRTGEN CHINA并提供相同价值的担保。

6.5 买方对WIRTGEN CHINA向其供应的货物进行加工或改造的,应以WIRTGEN CHINA的名义保留其所有权。 如果保留所有权的物品与其他不归WIRTGEN CHINA所有的货物一起加工的,WIRTGEN CHINA根据与其他加工货物价值相比WIRTGEN CHINA所提供的物品价值所占的比例对加工后的新物品享有共同所有权。该价值多少将在进行加工时确定。

在WIRTGEN CHINA的货物与其他可移动货物一起形成一件组合货物的或与其他货物混合且无法拆分的情况下,如果其他货物是主要物品的,在买方对主要物品拥有所有权的情况下,买方应按比例将物品的共同所有权转让与WIRTGEN CHINA。

买方将妥善保管WIRTGEN CHINA享有所有权或共同所有权的货物。适用于所有权保留的货物的那些条件同样适用于经加工或改造的物品。

6.6 如果根据第6.1至6.5条的规定给予WIRTGEN CHINA的担保价值高于WIRTGEN CHINA 就其与买方之间的贸易关系所产生的请求数额的20%,则经买方要求,WIRGEN应当选择解除超额部分的担保。

6.7 买方必须为WIRTGEN CHINA保留权益的货物购买保险,保险范围覆盖盗窃、破损、火灾、水渍以及一般保险范围内的其他风险。WIRTGEN CHINA可以要求买方证明其已经办理适当保险,并且如有必要,可以为上述风险自行办理保险,所产生的相应费用由买方负担。

6.8 WIRTGEN CHINA享有担保物权的货物或请求权如遇查封、扣押或第三方阻挠,买方必须立即将相应情况通知WIRTGEN CHINA,并且必须协助WIRTGEN CHINA行使WIRTGEN CHINA的权利。诉讼费或额外法律费用无法要求所涉第三方补偿WIRTGEN CHINA的,买方应在不予补偿的范围内负担此类费用。

6.9 如果买方被申请启动破产程序,WIRTGEN CHINA有权立即撤销合同,并要求即刻返还已经交付的货物。

6.10 对于第6.3条中规定的买方可能已经接收的用于顶替付款的货物、机器零部件或者任何型号的二手机器,应当适用第6.1、6.3和6.9 条的相应规定。

7. 质保承诺

7.1 新机器和新零部件的交付应当适用以下质保承诺条款:

7.2 对于可以证明是在风险转移至买方之前产生的瑕疵,特别是因设计缺陷、不合格材料或工艺瑕疵所导致的货物瑕疵,WIRTGEN CHINA承诺根据当前的设计与技术标准,承担已交付货物的瑕疵责任。任何在此以上的进一步的质保承诺只有且仅限于WIRTGEN CHINA在相应的单独销售协议中就所交付货物做出明示质量保证的情况下适用。

7.3 只有在买方在交付之日起一周内已对所交付货物双方是否存在瑕疵进行检验,并且在有瑕疵的情况下已立即书面通知WIRTGEN CHINA的情况下,买方才有权提起质保请求。任何在该期限内无法通过彻底检验发现的瑕疵应在发现后立即书面通知WIRTGEN CHINA。本条款项下第一句中的“交付之日”系指所交付的货物转由买方控制之时,或者如果不是由于买方过错货物已经转由买方控制之时。

7.4 作为WIRTGEN CHINA总体设计或生产变化的一部分而在交付之前对货物设计或规格进行的变更不应被视为所交付货物的瑕疵,除非该变更会导致所交付的货物无法用于买方所需要的用途。

7.5 对交付货物的瑕疵所作的质保承诺应当包含修复或更换(由WIRTGEN CHINA选择)的瑕疵救济措施。被替换的部件归 WIRTGEN CHINA所有。

WIRTGEN CHINA未能修复瑕疵的,买方有权确定一个合理的时限,在该时限内WIRTGEN CHINA必须完成进一步的修复或更换工作。如果WIRTGEN CHINA 仍无法修复该瑕疵,则买方可以要求降低购买价格,降低金额相当于因该瑕疵造成所交付货物价值贬损部分的数额,也可以由买方自行决定解除合同。瑕疵为非实质性的,买方仅有权要求降低购买价格。

7.6 经与WIRTGEN CHINA取得一致,买方应当给予WIRTGEN CHINA充分的时间和机会以全面开展修复或更换工作,具体是进行修复还是更换由WIRTGEN CHINA决定。买方没有履行该义务的,WIRTGEN CHINA不再承担其质保义务以及此类义务产生的任何责任。为防止在安全生产中出现危险情况及/或为避免不成正比的巨大损失,买方有权亲自修复或请第三方修复在WIRTGEN CHINA质保范围内的瑕疵,修复该瑕疵所产生的费用由WIRTGEN CHINA负担。在此情况下,买方应立即通知WIRTGEN CHINA。

7.7 WIRTGEN CHINA的质保承诺不包括任何因修复瑕疵的工作需要所产生的附带费用,包括,特别是运费、进口费用和关税、交通费、食宿花销、拖车和吊车费,以及派遣机修工和临时人员的支出。

7.8 WIRTGEN CHINA对非由其生产的主要部件的保修承诺仅限于将其享有的对该部件供应商的请求权进行让渡。存在问题的部件的供应商拒绝买方所提出的正当保修承诺请求的,即使买方为行使其请求权已经采取了全部合理措施,包括提起诉讼,WIRTGEN CHINA仍应当根据第7条的规定,对保修承诺的履行承担次要责任。但前述次要责任不包括因买方在行使其对被诉部件供应商的法定权利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7.9 WIRTGEN CHINA不对任何损害承担责任,除非可以证明该损害是因WIRTGEN CHINA的过错所引起。本项规定特别适用于,但不仅限于以下各项:

* 正常磨损;

* 不当使用;

* 买方或第三方错误组装或投入运行;

* 错误操作或操作过失;

* 使用了不适当的燃料、油及润滑剂;

* 使用了不适当的替代材料及零件;

* 化学、电化、电磁、电子或类似影响。

如果所交付的货物没有按照WIRTGEN CHINA的操作指南(即操作手册)在规定的维护期间交由WIRTGEN CHINA、经授权的WIRTGEN CHINA经销商、或由买方或产品的使用方进行进行维护与检修,WIRTGEN CHINA的保修承诺义务自动到期终止。

7.10 买方或任何第三方所进行的修复工作不当的,WIRTGEN CHINA 对因不当修复行为造成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本项规定同样适用于未经WIRTGEN CHINA 事先同意改变所交付货物的情形。

7.11 在买方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前,WIRTGEN CHINA可以拒绝履行其保修承诺义务。

7.12 第7条中的规定是对WIRTGEN CHINA就所交付货物的保修承诺义务的最终且唯一的规定。买方的其他主张,特别是对于除所交付货物本身以外的损害,仅应当根据第8条的规定提出。

7.13 以上规定的对WIRTGEN CHINA责任的排除及限制同样适用于对WIRTGEN CHINA员工和其他人员以及这些人员的代表和经WIRTGEN CHINA指定履行其义务的人员的个人责任的排除和限制。

7.14 对于二手机器和零部件等交付物,WIRTGEN CHINA不作任何保修承诺。WIRTGEN CHINA依第8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受本项对保修承诺的例外规定的影响。

8. 对附属义务的责任

8.1 因WIRTGEN CHINA的过错,疏忽或提供了错误的建议或意见,或因WIRTGEN CHINA违反合同的其他附属义务,特别是就所交付货物的操作与维护作出的指导,致使买方无法根据合同使用货物的,第7条和第8.2条的规定应予适用,但应排除买方进一步的权利主张。

8.2 无论任何法定事由,WIRTGEN CHINA仅在以下情况下对除所交付货物本身产生的损失之外的损失承担责任:

* 出于WIRTGEN CHINA的故意;

* WIRTGEN CHINA的所有人、公司机构、管理层或高级员工的重大过失;

* 侵犯生命、健康权应受到处罚的;

* WIRTGEN CHINA故意隐瞒瑕疵或已作无瑕疵担保的;

* 所交付货物产生的瑕疵,但责任范围仅限于根据相关产品责任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因出于自用目的使用货物而造成的个人和物资损失。

当违反合同义务构成重大违约的,WIRTGEN CHINA同时对非高级管理人员的WIRTGEN CHINA员工的重大过失承担责任。对于普通过失,前述责任仅限于可以合理预见的、在该类合同中典型存在的损害。任何进一步的权利主张都应予以排除。

9. 时效

买方因任何法定事由提出的任何主张,应当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10. 软件的使用

10.1 在所交付的货物包含软件的范围内,买方取得所交付软件的非独占使用权,包括该软件的说明书。买方仅能够将软件和需要用到该软件的所交付货物一起使用。禁止在一个以上的系统中使用同一软件。

10.2 与包括复制品在内的软件及其说明书有关的任何其他权利须由供应商和/或软件供应商享有。不得授予分许可。

11. 适用法律、约定管辖法院、可分割条款

11.1 WIRTGEN CHINA与买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专属管辖,但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

11.2 对WIRTGEN CHINA与买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所引起的任何法律纠纷,包括涉及汇票或支票的请求权,具有唯一且专属管辖权的法院应当是WIRTGEN CHINA 总部所在地的法院。

11.3 合同关系仅受到本销售条款的英语文本的法律约束。

11.4 本销售条款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或条款中的任何部分如因任何原因失去效力或应当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买方和WIRTGEN CHINA同意用在最大范围内能体现本合同目的的新条款替代前述无效条款或条款的无效部分。本销售条款中未考虑到的任何实质性缺漏也应适用同样的原则。

我们在此签字以表明我们已充分阅读了前述条款,所有的疑问均已得到满意答复,我们已被告知并已得到充分的机会向我们的法律顾问进行咨询。基于友好协商及诚实信用原则,我们在此确认我们接受前述各项条款。

代表:

公章:

签字:

名字(印刷体):

职位:

日期:


通用购买条款和条件

I. 首要的通用条款和条件

WIRTGEN CHINA和我们的供应商之间的所有合同均应当仅受到以下WIRTGEN CHINA的通用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双方之间的任何协议、这些协议的修订案和附属协议需以书面形式作出方能生效。供应商不得引用其自己的通用条款和条件,任何此类引用均无效。即使在我们知悉供应商的条件与我们的购买条款相抵触而我们又接受了该供应商交付的货物或服务或支付了相应价款的情况下,我们的本购买条款均应予以适用。供应商未来所有的交付产品和服务均应适用我们的购买条款,直至我们新的购买条款生效为止。在本一般条款和条件中,WIRTGEN CHINA指_维特根(中国)机械有限公司 。

II. 订单

1. 供应合同 (要约和承诺) 和电话订单及对它们的增加和修改均须以书面形式作出。订单和电话订单可以以电传方式做出。

2. 供应商未在收到订单后的三周内接受该订单的,买方应有权撤销该订单。如果供应商未在收到撤销订单通知后的两周内拒绝,则该订单撤销最迟不超过该时间生效。

3. 买方可以在供应商能够合理预计的范围内提出对货物构造和设计进行修改的要求,在此情况下双方应当作出适当的共同安排促成其相关的结果,特别是在相关费用的增减和可以交付的时间方面。

4. 应当免费提供有约束力的任何种类的费用估计和报价。

III. 支付条件

1. 提前交付货物的,到期付款日应当以原先已达成一致的交付日期为起算点。

2. 交付有瑕疵的,在订单正确履行完毕前买方应有权暂扣与有瑕疵的交付货物的价值相当的付款金额。

3. 未经买方的事先书面同意(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应商无权将其对买方的应收账款转让或通过第三方收取该笔款项。出现所有权保留延伸的情形,应视为已作出前述书面同意。

4. 未经买方同意不得更改价格。

5. 除非另有约定,买方在收到货物后的14天内支付款项的,应享受3%的现金折扣,在30天内支付的,需要支付净价。

6. 除非另有约定,所有价格均应在可适用的范围内,适用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中DDP(完税后交货)相等同的贸易条件并应包含包装费用。这些价格不包括增值税。在我们或经我们授权的接收人在指定交付地点接收货物之前产生的实质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IV. 瑕疵通知

买方在正常商业活动的通常状况下一旦发现任何瑕疵,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供应商。在这种情形下,对于延迟作出的瑕疵通知,供应商不应以买方延迟通知瑕疵为由进行抗辩。

V. 保密

1. 除非并且直至可以证明已经成为公开消息的以外,供应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所有由我们提供的业务或技术信息(包括可以从所提供的实物、文件或软件中收集到的特性及任何其他技术秘密),并且只能将这些信息告知为向我方进行供货而必须知道且负有相同保密义务的供应商的人员。我们保留对前述信息的独占所有权,未经事先书面同意,非出于向我方供货目的,不得将这些信息进行复制或进行商业使用。如经我方要求,供应商应当将我们已提供的全部信息(包括制作的信息副本或记录)及我们已出借的实物立即并且完整地返还给我们或加以销毁。我们保留对这些信息的全部权利(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登记权,如专利、实用新型等)。如果信息是由第三方提供给我们的,则我们为第三方的利益保留其权利。

2. 供应商不得自行使用或向第三方提供或表示提供根据我们设计的的图样、样本、形状、印模等生产出的产品,或根据我们的保密信息生产出的产品,或通过使用我们的工具或我们的工具的复制品生产出的产品。本项规定经必要的修改同样适用于对我们的印刷订单。

3. 应当指令分包商也履行上述相应的义务。

4. 合同当事人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双方之间的交易活动用于广告宣传。

VI. 交付日期和期限

约定的日期和期限具有约束力。所有交付日期和期限均指买方收到货物包括所有必要的文件的时间。如未约定“free works”交付条件,供应商应当考虑通常的运输时间及时交付货物。

供应商可能被要求提供已经实施交付行为的证明。

对于过早交付的货物,买方保留退回的权利。由此产生的额外支出应由供应商承担。

VII. 延迟交付

1. 供应商应当就其延迟交付给买方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2. 损害赔偿额根据延迟程度决定。除非另有约定,在未交付前,每延迟一星期应当支付订单价值的1%作为赔偿。

3. 买方有权请求更高的可以证明的损害赔偿额。

4. 如果我们无条件地接受延迟交付或延迟履行,不得视为我们放弃了我们就延迟交付或履行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VIII. 不可抗力

如发生不可抗力、产业纠纷、内乱、官方行动或其他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和严重的事件,合同当事人受到此类事件影响的,应当在受到影响的范围内,免除其在该事件持续期间的履行义务。即使受到影响一方在事件发生时已经存在不履行的情况,仍应适用前述规定。在可以合理预计的范围内,双方应当立即提供必要信息并诚意调整其义务范围,以适应客观条件的改变。

如有必要,供应商须提供证据证明不可抗力对相应订单造成的影响。

IX. 质量和文件记录

1. 就交付而言,供应商必须遵守普遍接受的工程标准,安全、事故预防和员工保护条例,工业医学标准,约定的技术规格和消费者保护条例。现行法律有要求的(目前为欧共体指令),交付时须提供每一部件均符合欧共体标准的证明文件。如国际法有要求(目前为中国国家认证认和监督管理委员会 – CNCA),每一供应商在首次交付在产品范围内增加的新产品时,须同时提供中国强制认证(CCC)的证明文件。所有必要的安全条例必须以书面形式与每一批货物一起提供。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对货物进行任何修改。

2. 如果供应商和买方未对检验性质、方法、方式和范围统一作出约定的,买方将准备应供应商的请求,在买方所知及能力范围内,与供应商进行磋商,以确定被检验货物应当适用的测试技术的等级。

3. 对于技术文件记录,供应商还须将需要记录的货物功能特征是何时、以何种方式、由谁检验等情况以及所需质量检验结果另行记录在案。检验记录须保存十年,如买方需要须提供予买方。供应商必须要求其供应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同样义务。

4. 主管部门要求检查买方生产程序及其检验记录是否符合某些要求的,供应商同意,经买方要求,给予主管部门在供应商的生产场地开展相同活动的权利并提供所有合理协助。

X. 保修承诺

1. 对交付货物的接受应受制于为确保货物无瑕疵(特别是在准确度、完整性和可操作性方面)而对检验结果进行的保留。

2. 除非以下另有约定,法律对实质瑕疵和所有权瑕疵的规定应予适用。

3. 在通常情况下,当发生瑕疵交付时,买方应有权要求对方以其选择的方式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买方选择的救济方式会必须消耗不合理的费用才能实现,卖方可以拒绝提供该救济方式。在评估一种救济方式是否必须以消耗不合理的费用才能实现,应当尤其考虑如下但不仅限于如下因素:货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时的价值,瑕疵的严重性,以及是否存在不会给买方遭致显著损失的其他替代救济措施。

4. 供应商在我们提出要求后未立即开展瑕疵修复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特别是为避免紧迫危险或更大损失或损害,我们应有权自行修复或请第三方修复瑕疵,修复产生的相应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5. 存在权益瑕疵的,供应商还应当就任何第三方提出的权利要求向我们作出赔偿。

6. 对于我们在时效期内提出瑕疵主张的货物进行了修复的部分,时效应当自供应商完全满足我们提出的后续要求时重新起算。

7. 我们因合同中约定的货物的瑕疵交付产生的全部费用均应由供应商负担,特别是运输支出、劳力、材料或对于即将收到的货物进行大于一般规模的检验所花费的费用等。

8. 如因供应商供应的合同中约定的货物中存在的瑕疵导致我们召回我们已经生产和/或出售的产品,或因此类瑕疵致使我们所得到的购买价格下降或导致他人向我们提出其他请求,我们保留向供应商追索的权利,在此情况下我们无需给予供应商期限修复该瑕疵。

9. 相关客户要求我们偿付后续履行所需费用的,我们应有权要求供应商偿付我们在与该客户的交易中因此必需负担的费用,特别是运输、劳力、材料费用及进出口关税。

10. 尽管有第X(4)条的规定,我们在第X(8) 和 X(9)条中规定的情形下产生的请求权时效应不少于我们在补偿了客户向我们提出的权利要求后开始计算的两个月内,但不应超过供应商交货后的五年。

11. 在风险转移后的六个月内出现实质瑕疵的,应推定该瑕疵在风险转移前已经存在,除非此类推定不符合相应货物或瑕疵的性质。

12. 供应商发送样品的,应视为按该样品的特性进行保证。所交付货物必须与样品一致。如果货物是为客户定制的,例如根据图纸制造,则应当以图纸为准,不以样品为准。

13. 供应商应当具备一套质量保证体系,该体系的性质与范围必须适应并相当于最高的标准,如经要求还应当提供相应证明。对所供应货物、生产方法和文件记录,供应商保证完全达到供应合同中规定的质量要求。

14. 如果他人根据外国法律对买方主张不涉及第三方权利处置的严格责任的,供应商应当相对于买方在其应负的直接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XI. 产品责任和召回

1. 供应商承诺办理足够保额的公众和产品责任险:对于供应商或第三方按照订单供应的部件、附属器件或固定装置,如明确是用于或安装于汽车或铁路车辆或船舶中的,则保险范围必须足以涵盖对这些部件、附属器件或固定装置的瑕疵而采取的救济措施。买方享有的进一步提出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受本项规定的影响。

2. 若有任何权利主张主张我们违反官方的安全条例或任何国家和地区的产品责任规章或法律的规定,供应商应当就该权利主张向我们赔偿损失,但仅限于如果该损失是由于供应商所交付的货物中的瑕疵引起的情形。对于过错责任,本项规定仅适用于供应商存在过错的情形。供应商就其应承担的损失责任范围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此情况下,供应商应当负担全部费用支出,包括买方在对事态进行适度考量后可能采取诉讼或召回行动中所支出的费用。此项规定同样适用于政府主管部门要求买方采取前述召回行动或第三方代买方采取召回行动的情形。除以上另有规定外,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适用。

XII. 执行工作任务

在公司场所为履行合同而进行工作的任何人必须遵守相应的公司规章。对这些人员在上述场所发生的任何事故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事故是由于我们的法定代表或委托代表的故意或严重失职所致。

XIII. 提供材料

我们所提供的任何材料、部件、器皿或特殊包装均归我们所有,并且只能出于约定目的使用。材料加工和部件组装的工作应当为我们提供。双方同意我们按照所提供的材料价值在产品总值中所占比例而对通过使用我们的材料和部件制造出的产品享有共同所有权,供应商应当为我们保管此类产品。

XIV. 专有权利

1. 在根据合同条款使用货物的情况下,供应商应承担任何针对专有权利或其申请(以下统称“专有权利”)的侵权索赔责任。

2. 供应商应当向买方及其客户偿付任何及所有因使用前述专有权利导致的索赔。

3. 合同双方承诺,在其应当知道的任何侵权风险立即通知对方,并共同努力抵御任何可能发生的侵权主张。

4. 经买方询问,供应商应当报告公开与未公开的 – 其自有的或获得许可的 – 对货物中包含的专有权利及其申请的使用情况。

5. 我们应有权在有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所供产品的随附软件,包括相应文件记录,并有权依约使用产品目的的必要范围内,依约定的性能特点使用该软件。出于这些目的,也可以制作复制品。即使不存在相应的明确约定,我们仍应有权为备份需要制作副本。

XV. 生产材料的使用及买方的保密信息

买方向供应商提供的或已全额支付价款的模具、铸模、模板、图案、工具等生产材料及保密信息,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向第三方供货。

XVI. 遵守普遍无歧视规定

供应商声明,在向买方履行现有的或将来的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或可能与买方员工接触的所有供应商的员工有遵守相关法律关于禁止歧视的规定。 特别是供应商的员工应知道其被禁止因买方员工的种族或人种、性别、宗教或意识形态、年龄、残疾或性取向等而损害、一般骚扰或性骚扰买方员工。如果供应商的任何员工违反AGG的任何一项规定并涉及买方员工的,且这些员工或第三方因此向买方提出实质性或非实质性的损害赔偿主张,供应商有义务通过其内部联系,保障买方免受所有损害赔偿主张的损害,包括相应的诉讼费。

XVII. 一般条款

1. 如果合同一方应当停止付款或申请破产或司法法院监督程序或庭外债务和解程序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未履行部分。

2. 如本一般条款或双方达成的其他协议中的任何规定应当无效或失去效力,合同的其余内容不应受到影响。合同双方有义务替换前述无效条款,新条款应尽量体现原条款的经济效果。

3. 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受到中国法律的专属管辖。

4. 合同履行地点应当为买方的注册办公所在地。可以另行约定交付地点。

5. 因基于本购买条款存在的合同关系直接或间接引致的法律纠纷,应提交买方注册总部所在地的法院处理。

6. 本通用条款和条件以英文制作,中文译本仅供参考。如有任何不符,以英文版本为准。

我们在此签字以表明我们已充分阅读前述条款,所有疑问均已得到满意答复,我们已被通知并已得到充分的机会向我们的法律顾问进行咨询。基于友好协商及诚实信用原则,我们确认接受前述各项条款。

代表: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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